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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游泳课溺亡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人身损害资讯          2017-06-20 阅读:1147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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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游泳课溺亡

海外网讯:6月16日,中国药科大学学生丁梦佳在学校进行游泳考试时溺水身亡,6月19日,该消息被爆出后,引起网友多方关注。网上更有传言称,当丁梦佳溺水后,在场老师无一救援,因此才造成她最终丧命。封面新闻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了中国药科大学,也对该校宣传部陈部长进行了专访,陈部长表示,网络上关于“不救援”的说法是谣言,“我们第一时间就行了抢救。”

封面新闻:请问目前该起事件进展如何?

陈部长:目前我们正在与家属沟通,一起进行后续事情的处理。同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寻找事件的原因。

封面新闻:我们看到网上有人说该生名叫丁梦佳,还没到18岁,是贵校大一学生?

陈部长:是的,确实叫丁梦佳,是大一学生,河南人。

封面新闻:她溺水时是在进行游泳考试吗?

陈部长:当时她已经考完了,老师当时已经告诉她可以上岸了,然后注意力就放到了别的仍在考试中的学生身上。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她仍然在水里,没想到最后溺水了。

封面新闻:当时课上有多少学生进行考试,又有多少老师在场呢?

陈部长:我们当时课上共有7个班的学生进行考试,每个班大概有30来人。共有7个老师,加上两个救生员在现场。

封面新闻:学校的泳池有多深呢?

陈部长:浅水区水深1米2,考试区水深1米3,学生溺水是在考试区域。

封面新闻:网上有传言称,贵校老师在发现学生溺水后,无人救援?

陈部长:这是谣言。11时,学生开始游泳考试,11时10分左右发现丁某溺水,老师立即将其救上岸并采取急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和学校医务室电话,校医务室医生和120急救中心先后赶到现场,继续做心肺复苏。11时20分左右,120急救中心将该生送至就近的逸夫医院抢救。同时我们报了警,也通知了学生家长。可以说,我们是第一时间救援,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对于学生,我们是负责到底的,没有“无人救援”的说法,在医院,这个学生我们抢救了24小时,一直没有放弃,直到6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医院宣布了死亡信息。前前后后,学校大概也花了10几万吧。

封面新闻:学生家长是什么时候到达南京的呢?

陈部长:就在出事当天下午5点左右,6月16日下午5点左右。是她的姐姐先到的。

封面新闻:听说今天上午,学生家长拉起横幅,挡住了校门的正常通行?

陈部长:今天上午确实也有这个事情发生,总共有40多人堵在了学校门口,后来警察来了,双方坐下来继续进行协商。家长在来南京以后,也第一时间报了警。

封面新闻:目前对于家长,学校是什么态度?对于学生又是什么态度呢?

陈部长:我们非常理解家长的心情,他们失去了亲人,所以情绪激动是难免的,所以,我们学校承担了他们的全部住宿和饮食。之前我也说了,我们也在等待警方的结论,如果结论显示,学校有责任,那么学校肯定会承担,一定会对学生负责到底。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被告必须取得游泳场馆营业许可证,并配备一定的救生人员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赔偿责任和承担者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填平原则”,判令侵权者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证据,减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合理的开支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的比例予以承担;属于人为扩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不合理的费用,理应由死者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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