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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牙签弩刷屏 警方围剿学校周边小卖部

人身损害资讯          2017-06-20 阅读:204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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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牙签弩刷屏

危险牙签弩刷屏引发了市民高度的热议,近日,这样一则带有图片的信息在朋友圈内被广大家长们广泛传播,长春市民刘女士就在朋友圈发了一条“警惕牙签弩”的消息,她的儿子今年8岁,正在上小学三年级。“我儿子虽然没玩这个牙签弩,但像他这么大的孩子,正是贪玩好奇心强的年纪,如果学校周边的商店有买这个,他很可能买一个玩。”刘女士称,她也是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牙签弩的信息,想到自己家孩子可能会玩,就急忙在朋友圈内进行了转发。

“希望有孩子的家长们都看见,给孩子提个醒,这种玩具千万不能玩。”刘女士说,虽然她并不能确定牙签弩的威力,但她依然觉得这种玩具很危险。“想象一下,用皮筋弹牙签,都能扎出去很远,何况钢丝绳了,这种玩具千万要抵制。”刘女士表示。

长春市民张先生也在朋友圈内转发了这条信息,跟刘女士一样,他也是担心自己儿子或者儿子的同学玩这种玩具。“看到这个消息了之后,我第一时间就问我儿子,你同学有没有玩这个玩具的,孩子说没有,我这才放心。”张先生表示,如果看到孩子玩这种玩具,他会第一时间没收,并且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这要是射到了眼睛,那还了得!”

警方围剿学校周边小卖部

具有危险性的玩具,不免未成年人之间会造成伤害,应当禁止销售此类玩具。那么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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