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3日凌晨,李某在张某开的个体饭店和几个朋友吃饭,由于天气寒冷加上是好友聚餐就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就餐完毕后准备离开时在饭店的餐厅走道上一不小心被摔倒致伤。几个朋友将李某先后送到两家医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用800余元。
事后李某认为,由于饭店地板油腻湿滑致使自己摔倒,于是找到饭店老板索要医疗费。饭店老板则坚持认为是李某喝酒后不小心自己摔倒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作为公共场所,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地板油腻湿滑与李某摔倒致伤有因果关系,应对李某的摔伤负有责任。但由于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自我保护能力明显削弱,李某亦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饭店和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损失。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饭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