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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炸瞎少年眼 厂家被判赔损失

人身损害案例          2017-06-23 阅读:198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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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5月24日傍晚,放学回到家中的王某应父母的要求去小店购买啤酒。因为没有食品袋,王某只好用两手夹提着四瓶啤酒回家,毕竟人小力弱,没走多远王某就停了下来歇歇。突然,只听到一声刺耳的玻璃瓶爆炸声,王某的脸上已经血流不止,碎玻璃片无情地扎入了他的右眼。虽经多家医院诊治,王某的右眼至今仍无视力,惟一复明的希望须待其成人后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王某的家人发现这四瓶啤酒的B瓶生产日期最早的是92年,最近的也是98年,远远超出了国家建议使用2年的年限。嗣后,王某的家长向长兴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因调解无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随着B字玻璃瓶被推广使用,啤酒瓶爆炸事件已少有耳闻。然而,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的一名13岁小男孩却因B瓶已过建议使用年限,而难逃被炸伤的噩运。近日,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浙江钱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5000元。

律师说法:

作为生产者的钱啤公司应对其产品及包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虽然经司法鉴定排除了啤瓶自爆的可能,但该爆裂的啤瓶已超出国家建议使用年限,客观上加大了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而且,啤瓶的商标纸上也无“易碎”、“小心轻放”等警示字样,因此,钱啤公司应对王某人身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王某用两手夹提四瓶啤酒的不当做法,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生产者的钱啤公司应对其产品及包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虽然经司法鉴定排除了啤瓶自爆的可能,但该爆裂的啤瓶已超出国家建议使用年限,客观上加大了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而且,啤瓶的商标纸上也无“易碎”、“小心轻放”等警示字样,因此,钱啤公司应对王某人身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王某用两手夹提四瓶啤酒的不当做法,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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