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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受伤 由谁担责

人身损害案例          2017-06-27 阅读:352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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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滑道公司支付于先生各项损失4万余元,驳回于先生对设备公司的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这两种基本法律关系,其将设备公司定位为产品滑道车的制造者,将滑道公司定位为产品的销售者,而将于先生看作是产品的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以,如果第一种意见成立,确实就产生了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设备公司作为制造者就有义务与销售者滑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在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公司是卖方,是滑道车的制造者,同时也是销售者,而滑道车的真正消费者是买方滑道公司,并不是受害人于先生。滑道公司购买滑道车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自己提供旅游服务的工具,其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具有服务费的性质,而不是销售滑道车的价款。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也就不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只产生侵权和违约责任。因此,设备公司、滑道公司、于先生这三者的地位及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是滑道公司,而不是于先生。于先生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向滑道公司主张权利。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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