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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关电梯坠亡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及赔偿

人身损害资讯          2017-07-07 阅读:2679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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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关电梯坠亡

7月3日,长沙某小区2岁女童莉莉从18楼坠落到2楼平台,不幸身亡。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莉莉和另外两个小孩走进电梯。

电梯的按钮原本是在9楼,一个5岁的小男孩点亮了18楼的按钮。到达9楼后,三个小孩都出了电梯。可是小男孩又将莉莉抱回了电梯!就这样,2岁的莉莉被电梯带到了18楼,走了出去。不巧18楼护栏损坏,未装玻璃,大家判断,莉莉就是从中摔下身亡的。目前,警方、街道、物业针对此事正在展开后续调查,并协商赔偿等事宜。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及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相关各项合理赔偿请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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