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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大四学生坠楼身亡 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

人身损害资讯          2017-07-09 阅读:607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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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大四学生坠楼身亡

今晨7时前后,深圳大学南校区冬筑宿舍楼,一名大四学生坠楼身亡。南山警方核实确认死者系深圳大学大四学生,生于1995年,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其他情况还在调查。

据知情学生透露,今早8点,有民警及学校保卫人员,在冬筑宿舍楼挨个宿舍敲门,询问宿舍人员情况。另有学生表示,有学院老师要求班级班长留意观察考试挂科、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

南山警方表示,死者1995年出生,系深圳大学大四学生,初步调查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具体情况还在调查。(来源:荔枝网)

学生自杀学校需要担责吗

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亡事故,学校是否都承担责任呢?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校方责任险有哪些

1、保险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2)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2、主要负责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国家机关的没收、征用;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注册学生自伤、自杀;注册学生具有特异体质;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5、保费计算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从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基本费率在0.026‰至0.095‰之间。

年度保险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基本费率×注册学生人数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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