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导游德国被抢还受伤
参考消息网7月11日报道 德媒称,一个中国学生团无法按计划飞回国,因为他们的女导游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被偷走了背包,在她被盗的背包里,有所有这13名中国学生的护照。
据德新社7月10日报道,据警方报告,7月10日凌晨,一名男子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蒙海姆一家旅馆的停车场上从45岁的女导游肩上扯走背包。这名抢劫的男子还有两名男性同伙在协助他。他们得手后,钻进一辆黑色汽车,很快逃之夭夭。女导游曾试图拦截抢劫犯的车辆,但未能成功,她还摔倒在地,肘部和太阳穴受了伤。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走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由以上的条款来看,该中国导游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索取人身损害赔偿的。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请您及时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