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骑共享单车车祸身亡
今年4月,天津女孩小马在河西区解放南路逆向骑行摩拜单车时,与违反交通信号骑行ofo的王某相撞。小马倒地后又被后方客车碾压,当场死亡。日前,死者父母将两大共享单车运营商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和王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据悉,这是天津首起因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向共享单车运营商索赔的民事案件。(来源:新浪新闻)
质量问题致损害要赔偿
使用人骑行共享单车,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使用人是消费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上述二位专家均认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侵权为由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