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0日,被告(罗某)因收割北湾村二社耕地的葵花,找原告(赵某)帮忙拉运葵花头。原告不好推辞,义务帮忙为被告拉运了一天。伙干完回家时,原告告知被告明天有事不能来帮忙了,让被告找别的人帮忙拉运。但被告恳求原告无论如何明天再帮忙拉一天。在被告的恳求之下,原告答应再为被告拉一天葵花头。第二天早上7时,原告就开着自己的四轮拖拉机到了被告的耕地内,照常为被告开始拉运葵花头。因被告耕地内的葵花秸秆长势较高,耕地里又没有开辟拉运路径,原告在倒车装葵花头时,葵花秸秆从拖拉机操作室底部的缝隙和离合器皮带传动轮处戳了出来,原告在用手拨开葵花秸秆时不慎将右脚卷入离合器皮带传动轮里,将原告的右脚绞伤。原告受伤后,被被告及家人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救治。经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诊断为右足毁损伤。原告在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46天,进行了截肢术等一系列手术治疗(详情见病历)。住院共花去医药费52766.05元,被告只支付了1万元,其余医药费均有原告垫付。出院后,原告就赔偿一事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却不予理会。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右脚缺失,身体构成伤残,生活丧失自理能力。2014年1月3日,原告就自己的伤残等级及相关事项委托甘肃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七级伤残,并需要安装假肢器具辅助行走。原告因本次事故,花去了数万元医药费,家庭生活已非常困难。原告身体严重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起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罗某自愿赔偿赵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装假肢及保养费用、鉴定费等费用共计88000元。该赔偿款于2014年3月20日已全部付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义务为他人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受害的案件。就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来讲并不复杂。主要涉及的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就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另一种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律关系。虽然两种法律关系都是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受害的问题,但是责任承担上却是不同的。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无偿性。而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有偿性质。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工时受害的除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外,其他情况下帮工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提供劳务者受害时的提供劳务者是有偿获得报酬的行为,在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就应当对自身安全有一个保护和防范意识。如自己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划分过错责任。故两种法律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