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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犬咬到命根子 主人要陪银票子

人身损害案例          2017-09-13 阅读:332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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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四川工人日报2013年9月5日报道,本人办理的一件案件。

8月29日,在律师帮助下,受伤人刘某与犬主人汤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汤某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各种费用共计5820元。至此,一起烈犬伤人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7月6日上午,自贡来蓉务工的刘某开着面包车到汤某某的工厂送货,当他搬运货物时,拴在厂门口的一条大型烈犬发疯似的狂叫,很快挣脱铁链子,猛地将刘某扑倒在地,一阵撕咬。经医院诊断为阴茎入左侧阴囊撕裂伤,右手前臂皮肤咬伤。刘某住院用医药费为2万多元,全部由汤某某承担。

出院后,刘某多次找到汤某某,要求赔偿相关误工费、营养费、赔偿金。但均遭到汤某某拒绝,并只同意再支付1000元,了结此事。

7月22日,刘某找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律师调解:

维权律师杜伟向汤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希望他与刘某协调解决。但是,汤某某认为,他已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最多再支付1000元。

“烈犬咬伤人,理应承担责任!”杜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给双方阐明了法律的规定:“汤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刘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期治疗费已由汤某某支付了,双方现在的争议不大,各自让一步,完全没有必要去打官司了。”

8月29日,杜伟与刘某一道来到位于成彭立交桥的汤某某工厂里,第5次与汤某某协商,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汤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种费用共计5820元。签完协议后,汤某某现场将钱支付给了刘某,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律师说法:

谈起烈犬伤人,杜伟表示,烈犬属于禁养品种,狗主人对于自己所养的宠物应当有监护的义务。“能找到主人的动物伤人案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流浪动物的偶然喂食者不应对流浪动物致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同于饲养者,未对流浪动物建立起管理关系,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如果喂食者长期与流浪动物保持喂食关系,则应对流浪动物致人伤害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杜伟说,如今市民遭遇动物伤人,索赔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物伤人索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伤了人,都不知道找谁索赔。希望国家进一步完善动物饲养立法,加强监管,让人们有序饲养动物。

王爱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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