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日,朱**、彭**为其女儿朱a、女婿陈a语在武汉某饭店举办婚宴。婚宴中,朱a、陈a语向客人敬酒时,由马a林等人跟随其后陪酒。马a林醉酒后,朱a、陈a语为其安排了房间休息,当发现马a林因醉酒呕吐脸色不对时,a将马a林送往医院治疗。因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马a林最终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马a林死亡后,其近亲属与朱a、陈a语就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朱a、陈a语、朱**、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391692元。
法院判决:
马a林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96180元的60%即177708元,由被告朱**、彭**赔偿40%即71083.20元,被告陈a语、朱a赔偿60%即106624.80元。
律师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马a林在参加被告朱**、彭**为被告朱a、陈a语举办的婚宴中陪酒,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朱**、彭**作为婚宴这一特定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朱a、陈a语作为婚宴陪酒人的受益者,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对由此给马a林的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马a林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既应当对自身状况、酒量大a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陪酒过程中不能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死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a语、朱a与马a林系朋**关系,对马a林饮酒量的认知程度要高于被告朱**、彭**,其安全注意义务和损害结果发生后的过错责任也应高于被告朱**、彭**。故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在四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中,被告朱a、陈a语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伦**、彭春**承担40%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