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中学读书,第二节下课后,张某与同学刘某在教室内因故发生口角、推搡,为此,刘某持一把折叠刀刺伤张某腹部和背部。随后,张某被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伤情为腹部贯通伤、大网膜损伤、胸背部外伤。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
但就医疗费用的承担,三方产生分歧,虽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刘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13783.37元、护理费40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营养费248元、残疾赔偿金19227.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39977.13元的60%,即23986.28元,**区**中学应赔偿张某上述各项费用39977.13元的 40%,即15990.85元,扣除被告**区**中学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外,下余6990.85元,被告**区**中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律师说法:
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学生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刘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并将张某刺伤,**区**中学的安全保卫及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负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