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的一天早上,左女士到吴先生开的面馆买早点,在店内取煎包处由于地面有油渍而不慎摔倒,吴先生赶紧将左女士送至附近的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10000元。左女士被诊断为左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近40000元。左女士出院后与吴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三个月后左女士经过法医鉴定,确认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左女士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赔偿她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法院判决:
吴先生承担左女士损失的30%,左女士自行承担70%。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