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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公司侵权阿迪达斯公司 赔偿120万

商标资讯          2016-11-08 阅读:297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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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公司侵权阿迪达斯公司赔偿120万

据杭州网讯,“双11”马上就要到了,正在备战的童鞋类天猫店“小金蛋旗舰店”得到一个坏消息:他们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败诉,要赔偿阿迪达斯公司120万元。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金蛋公司”辩称,自己使用的是“四条杠”、“四叶草”标识,和阿迪达斯著名的“三条杠”、“三叶草”是不同的。

今年5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拿着这3双鞋子,到了瓯海法院起诉“小金蛋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称,根据交易记录显示,涉案鞋子销售量巨大,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已销售超过15万双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元。阿迪达斯公司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3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目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赔偿上限。

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小金蛋公司在涉案鞋子上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此外,小金蛋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线上销售,涉及的消费者超出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侵权时间持续较长,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高达十多万双。

瓯海法院当庭判决: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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