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运用专利无效
蔡ⅹⅹ于2008年6月4日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某实用新型专利产,并于2009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115937.3。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东莞市ⅹⅹⅹ实业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案涉专利权的产品。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ⅹⅹⅹ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2、被告东莞市ⅹⅹⅹ实业有限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被告东莞市ⅹⅹ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蔡ⅹ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被告东莞市ⅹⅹ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蔡ⅹⅹ将上述诉讼请求第(三)项中请求的赔偿数额增加至人民币1000000元。
法院判决: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第22443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法院认为,案涉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案涉专利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无效宣告决定未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撤销前,蔡ⅹⅹ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ⅹⅹ的起诉。
律师说法: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通过庭审现场对被控产品的剖析、对比,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被控产品的“胶芯” 结构与案涉专利绝缘体的“凸缘”特征有明显的不同,而且被控产品的“胶芯”结构也不具有案涉专利绝缘体的“凸缘”功能。被控产品的“胶芯” 结构,是一个两端平直的圆柱形体,其物质本身没有呈现“凸缘”特征。《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释明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及法律的保护范围,即在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偏离产品结构的形状、构造,扩张解释权利要求。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1“该绝缘体的一端部形成一面积比该第一段部内缘面积大的第一凸缘”,而被控产品“胶芯”的结构则是一个两端平直的圆柱形体。对比可知,被控产品的“胶芯”不具有案涉专利绝缘体在一端设有比第一段部直径大的“凸缘”特征,故被控产品的“胶芯” 结构与案涉专利绝缘体的“凸缘”特征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二,被控产品的“胶芯”结构不具有案涉专利绝缘体的止挡作用。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该绝缘体的一端部形成一面积比该第一段部内缘面积大的第一凸缘,该第一凸缘抵在该第二段部凹槽的槽壁,以使该第二段部压在第一段部的端面时,受到该第一凸缘的止挡”,可知绝缘体靠第一凸缘位与第二段部的挤压固定形成止挡功能。
以上就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运用专利无效宣告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