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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商标持有人起诉ofo 原告索赔300余万

商标资讯          2017-08-01 阅读:334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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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商标持有人起诉ofo

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称享有“小黄车”商标,把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数人公司诉称,其享有“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拜克洛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数人公司的商标权。同时,原告认为,今年5月17日,拜克洛克公司正式把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ofo小黄车”成为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标识,而“小黄车”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告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了“小黄车”作为数人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来源:北京日报)

原告索赔300余万

另外,数人公司提出,该公司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也因此受到抑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支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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