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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

商标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7-31 阅读:275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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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商标反向混淆侵权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速递业务。2002年4月28日,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优比速+UES+图”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9类,包括运输、包裹投递等,有效期自2002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2006年11月,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黄居群,原告黄居群又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自2003年6月,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在其运营的快运车、员工名片、快递单、业务宣传册上使用“优比速快递”“优比速 UES 快递”等字样,其中“优比速”被突出使用。原告深圳优比速公司注册资本少、营运规模小。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优比速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经营范围为承办国际快递、国内货运代理业务等。被告广东优比速公司在深圳、北京等地设立了20家分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商标中的“优比速”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其快递运单、业务收据发票和货运车门上使用或突出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优比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维权费用21.34674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优比速+UES+图”商标中“优比速”中文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9类,包括运输、包裹投递等。同时,原告方亦将“优比速”登记为商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方通过使用“优比速UES ”商标或“优比速”商号,已在“优比速+UES+图”商标及“优比速”商号上建立起商誉。被告方在后将“优比速”登记为商号,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比速+UES+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方与原告方均在珠三角地区,经营业务相同,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方在后将“优比速”登记为商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由于被告方的实力远超过原告方,对于原告方的经营活动和宣传行为,反而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原告方利用其商标扩展经营非常困难,故被告方的行为将严重挤压原告方的市场空间,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方的投资股东及关联公司,尽管在国外等地区比原告方更早使用“优比速”商标、商号,但其并未在中国使用,因此,被告方对“优比速”商标或商号在中国不享有在先权利。综上,原告方指控被告方侵犯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成立。

律师说法: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

反向混淆发生在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实力弱小,而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比较知名,实力雄厚,对消费者而言,其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以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使用人,反向混淆发生。商标法如果不制止反向混淆,就会使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毫无顾忌,从而发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竞争后果[2]。将反向混淆作为商标法规制的一种侵权型态,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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