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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05 阅读: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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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于某系第3442685号“Roadage”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大客车、卡车、运货车、汽车底盘、陆地车辆刹车等第12类商品上。浙江容大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容大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主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4年10月,梅山海关书面通知于某,该海关已根据于某的申请将上述容大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使用了“ROADAGE”商标的调整臂340箱2176个扣留。被诉侵权产品盖板正面均标有“ROADAGE”或“Roadage”标识,其纸质外包装上标示了“Roadage及道路图形”标识。据悉,墨西哥DAVASA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DAVASA公司)授权容大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生产卡车零配件时使用其“Roadage”商标。随后,于某将容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容大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判令容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诉侵权的调整臂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刹车等属于类似商品;同时,DAVASA公司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前应已知晓涉案商标,其于墨西哥注册“Roadage”商标在主观上难为善意;容大公司被授权使用的商标并不包含“道路图形”,其却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Roadage及道路图形”标识,显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据此,法院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工侵犯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中,涉案商标早已及于国外市场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系进入墨西哥市场,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销往同一国外市场,容大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客观上将对于某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下称“PRETUL”案)中,明确指出涉外贴牌加工商品未进入国内流通环节,因此所贴附的商标无法在国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贴附商标行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柴油机股份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下称“东风”案)中,提出了“合理注意义务”和“实质性损害”因素,认为加工方在接受贴牌加工业务时,应对国外委托方在国外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必要审查义务,特别是审查其获得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该合理注意义务采取明知或应知标准。对于一般商标,加工方尽到一般审查义务即可;对恶意注册商标,加工方审查义务则提高,特别是涉嫌恶意在国外抢注驰名商标再进入国内贴牌加工出口,会对国内商标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加工方仍承揽贴牌加工业务的,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业务,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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