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使用误导标识,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贸易,石油产品的炼制与销售及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能源、化工公司。“中石化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385942号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含车辆加油站等。2002年10月28日注册了第1948357号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含车辆加油站等。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在徐州区域内经销中石化公司的油品并使用上述商标。其发现宋楼农机服务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油站的罩棚三个侧面上设置类似第1385942号图文商标“”的标识,该标识明显清晰,极易与“”商标混淆。其加油站的罩棚三个侧面上均标注“星空图案”标识“”,以上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误导,侵犯了“中石化公司”的相关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宋楼农机服务部: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徐州《都市晨报》正式版面上(非中缝)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800元、公证费500元、查档费50元、加油费100元、过路费70元,合计32152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宋楼农机服务部在其加油站罩棚正面及侧边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通过比较,加油站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宋楼农机服务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内擅自使用与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7号“”商标类似的标识,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宋楼农机服务部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贯标自营的加油站与宋楼农机服务部加油站所处位置、规模等因素不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贯标自营的加油站的营业收入不同于宋楼农机服务部销售收入数额。因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宋楼农机服务部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未能证明其因宋楼农机服务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应酌情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中石化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宋楼农机服务部的经营地段、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宋楼农机服务部赔偿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据此,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宋楼农机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二、驳回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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