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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抄袭他人商标,是否成立商标异议

商标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9-25 阅读: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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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故意抄袭他人商标,是否成立商标异议

被异议商标为第8078350号“清样”商标,由金泰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就该异议申请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55867号裁定(简称第55867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稻花香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第55867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主要理由之一为金泰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依法不应核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47172号裁定《关于第8078350号“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47172号裁定)。该裁定认定:金泰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清样”商标,在第29、31、35、39、43、44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6件“关汉卿”商标,在第31、32、35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3件“关家园”商标,此外还在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件“修达宁”商标、2件“斯巴鲁”商标及“修斯舒”、“修达舒”等商标。据此,可以认定金泰公司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侵权,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金泰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清样”商标,此外还申请注册了6件“关汉卿”商标、3件“关家园”商标、2件“修达宁”商标、2件“斯巴鲁”商标以及“修斯舒”、“修达舒”等商标。金泰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参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金泰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故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止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其法律适用方法确有不妥,但是,其裁定结论是正确的。鉴于第47172号裁定的结论正确,并无撤销该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作裁定的必要,因此,金泰公司要求撤销第47172号裁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关于商标撤销

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其保护的法益是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一项公共秩序和利益)。鉴于此,凡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一旦发现即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抄袭他人商标,是否成立商标异议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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