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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同类商品相似图案 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0-25 阅读:64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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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同类商品相似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10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自己生产的"筐坛"酒图形予以商标注册。1997年4月14日,国家商标局以第980874号商标注册证予以核准。被告沪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无视国家《商标法》的严肃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古挑担"酒瓶底部铸造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筐坛图形",并大量生产,在合江和全国各地市场销售,获取非法利润,使原告蒙受极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缴收被告在合江地区有"筐坛图形"商标标识的酒类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原告泸州市筐泉酒厂前身泸州市合江县皇帝酒厂于1995年10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筐坛图形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于1997年4月14日核发商标注册证,筐坛图形的单坛图形商标以第980874号注册,双坛图形商标以980875号注册,有效期均自1997年4月14日至2007年4月13日。1997年7月16日合江县皇帝酒厂经工商登记更名为沪州市筐泉酒厂,并将核准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筐酒包装上。筐酒的纸盒包装上标有"筐酒"两个大字;酒瓶包装为黑色坛形酒瓶,外套藤编小筐,瓶盖上印有单坛图形商标,标有*符号,瓶颈挂有"古人对饮"商标牌,上标有"筐酒"二字,瓶底部铸有单坛图形,没有*符号。在此期间,被告沪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场销售"古挑担"酒,该酒的酒瓶包装也是使用的黑色坛形,外套藤编小筐。被告的古挑担酒纸盒包装上标有"沪州老窖"四个大字,酒瓶盖上印有沪州老窖注册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因而不具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原告虽对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了复议,但复议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申请注册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被告向社会征集店徽图样,经设计者设计,公司审定,按约奖励设计者的程序,取得并使用筐坛图形店徽,向社会公开展示,是正当使用作品的合法行为。原告仿照被告合法取得和使用的筐坛图形作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其注册商标已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告在其古挑担酒酒瓶底部使用筐坛图形,虽与原告注册的单坛图形商标、并使用在酒瓶上的图形相同,但"古挑担酒"与"筐酒"两种酒的纸盒包装,酒瓶顶部、上部和瓶颈悬挂的注册商标牌上的文字、标识、图形等都明显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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