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是陕西省一家专门从事网络游戏服务的专业软件及服务企业,成立于2004年。2008年前A公司自主研发了“三代”网络棋牌游戏,推出即在市场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2010年6月21日A公司取得“三代”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2011年10月“三代”商标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2011年12月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4月起,腾汛公司、腾汛西安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标识为“3代”和“三代”的网络棋牌游戏。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代”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光明日报》《南方周末》《华商报》等主要媒体上以及腾讯网网络游戏大厅和腾讯大秦网的诚著位置上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通用名称
B公司、C公司是否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从以下进行分析:首先,本案争讼之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判定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已为公众约定成俗、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B公司、C公司使用“三代”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三代是QQ游戏大厅下的一款休闲游戏,B公司是将三代作为扑克游戏名称在其网站与其他扑克牌游戏并列作为游戏种类的名称进行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间较短,识别功能显著性较低,加之,A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来源于A公司及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与A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证据。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C公司使用争讼之游戏名称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称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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