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2004年8月9日,A公司以B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饼类商品外包装上注明“盲公饼”,并且在饼身上印有“盲公饼”,侵犯其“盲公”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带有“盲公饼”字样的包装纸(盒),在《南方日报》上公开向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B公司辩称“盲公饼”是一种饼类食品的通用名称,B公司使用“盲公饼”不构成侵权,而且B公司享有香港B公司授予的生产工艺、配方、包装装潢等在先权利,可正当使用,因此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在其生产的饼身及包装盒上使用“盲公饼”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因此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简称第283号判决),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第166967号、第1965555号注册商标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印有“盲公饼”字样的包装纸(盒),并赔偿A公司5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其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主要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本案涉讼的“盲公”商标并不是饼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盲公”不是区别饼类商品与其他类商品的称谓。从历史沿革来看,盲公饼首创于佛山,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浓厚的地方文化特色。盲公饼从创制至今,尽管其制造厂家多次更名,但都一直对“盲公”品牌倍加珍惜,悉心呵护。我国商标法刚一出台,佛山盲公饼的生产厂家就申请了商标注册,可见佛山盲公饼的生产厂家对“盲公”品牌的高度重视。并且盲公饼从创制至今近200年,其制造厂家不断改良、宣传,“盲公”的显著性在如此长的历史演变中愈显突出,其知名度亦随之不断提高,盲公饼早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盲公”在其商标注册前已成为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B公司提供的互联网资料、《香港小吃》、《中国名点精品》、《各式中国糕点调制法》等书证、案外人的证明、其他企业生产的各类盲公饼实物等证据,只能证明盲公饼是一种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的知名商品,“盲公”是其特有名称,而非饼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可以被权利人用来注册商标的,在其未注册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其注册后受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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