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确认不侵权之诉起诉条件
A出版社出版了《奥数一点通》系列小学生数学学习辅助用书,在丛书的书名中使用了“一点通”三个字。B公司在第16类商品(包括书籍等)上获得了“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立案前,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资阳工商局)曾对A出版社在资阳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本案一审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突出使用“一点通”文字,侵犯了亚新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A出版社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在查处期间,A出版社发函B公司请求协商合作等事宜。B公司回函称A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使用“一点通”侵犯了其“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A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A出版社认为,其并未侵犯A出版社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B公司的行为使A出版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了影响。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A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没有侵犯B公司的“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驳回A出版社的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出版社的相关权利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救济,A出版社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首先,本案虽然为请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但审理的对象是A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是否侵犯了B公司涉案“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行政查处审查的内容重复。其次,资阳工商局应亚新公司请求,先于本案就A出版社涉案行为是否侵犯B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行政处理,A出版社的相关权利并未因此处于不确定状态。再次,确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的目的,在于限制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并为因滥用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济。本案中,虽然B公司认为A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使用“一点通”侵犯了其“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A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这是在上述行政程序启动之后,且系B公司因A出版社主动通过函件与B公司沟通使用“一点通”商标而给A出版社的回函,并非滥用权利。同时,商标注册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查处商标侵权程序是依法维权行为,被查处人不能据此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民事诉讼。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A出版社的起诉。
律师说法:不侵权案件受理条件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辅助救济手段,因此对请求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只有在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权利人的警告行为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才能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过行政程序或者权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不应再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A出版社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资阳工商局应亚新公司的请求,已就A出版社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予以立案。资阳工商局对A出版社作出行政处罚。A出版社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得到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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