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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 是否侵犯专用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1-22 阅读:28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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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是否侵犯专用权

A公司称:A公司创建于130多年前,主要生产高档厨房卫浴设备,“科勒”品牌是全球最为消费者熟知的厨卫品牌之一。其注册商标“KOHLER”被美国国家仲裁法庭认定为驰名商标。A公司在中国设有多家子公司、办事处及代表处。2002年其产品销量以人民币7亿元居全国第一,2006年销售额达人民币20.8亿元。“科勒”是“KOHLER”的中文译名,无任何中文原始意义和引申意义,也不是中文中的一个固有词组,因此具有显著性、新颖性和一定的创造性。A公司对“科勒”、“KOHLER”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使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5年,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科勒”、“KOHLER”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A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科勒”、“KOHLER”商标。A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办事处皆以“科勒”作为企业字号或办事处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其商号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2001年1月11日改成现名。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乐”作为其字号,在其生产销售的不锈钢洗涤槽和水龙头上使用与“科勒”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科乐”标识,同时在宣传时称其公司为“科乐厨具有限公司”,将其产品称为“科乐厨具”、“科乐水槽”。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A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科乐”与“科勒”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均由两个汉字组成,第一个汉字都是“科”字;两个商标的呼叫完全一致;两个商标在中文中都无固定含义;“科勒”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的“科乐”商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被告及被告的经销商以与“科勒”商标相同的呼叫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将两个商标混淆,从而发生误认。二是“KELE”和“Kele”与“KOHLER”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商标“Kele”和“KELE”是被告“科乐”商标的汉语拼音形式。被告在使用“Kele”、“KELE”过程中总是将其与中文商标“科乐”一起使用,消费者对被告商标的唯一呼叫是“科乐”,与A公司商标“科勒”和“KOHLER”的呼叫完全一致。商标的呼叫是消费者在叫牌购物时首要的识别因素,双方商标在发音上的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三是*与“科勒”构成近似商标。“科乐”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和呼叫,是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的主要要素。而“KL”是“科乐”商标拼音的首字母,没有单独的含义。由于*商标的主要部分“科乐”与“科勒”商标是近似商标,因此*与“科勒”亦构成近似商标。

律师说法:商标使用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无权在涉案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顺德科乐公司注册的第31120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电热水瓶;燃气炉;电炊具;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被告只有权在上述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在核准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注册的第168870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盆(容器);非贵重金属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搅拌匙(厨房用具);铁锅;铁壶;勺子(餐具);铁勺;非贵重金属餐具;非贵重金属(刀/叉/匙)。被告二只有权在上述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在核准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不包含本案商品金属洗涤槽。被告拥有的注册商标*与其在涉案产品上实际使用的“Kele”和“KELE”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被告在涉案产品上使用“Kele”和“KELE”没有合法来源。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是否侵犯专用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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