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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商标在先权与商标影响范围是否有关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1-23 阅读:28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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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是否侵权商标在先权与商标影响范围是否有关

2002年8月以来,A公司生产的蛋糕、面包、月饼,先后获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及合肥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诸多荣誉证书。2008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采蝶轩服务公司使用在“推销(替他人)”上的“采蝶轩”服务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梁某、卢某诉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采蝶轩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梁某、卢某享有的“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3.公开向梁某、卢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44511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卢某在本案中主张“采蝶轩文字”、“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图形”等在第30类和第43类(原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共8件,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及其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上述商标权的凭证,均真实合法。第1328994号注册商标、第1344787号注册商标□□与本案三公司经营的面包、蛋糕以及相关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梁某、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2004年11月14日以后取得的6件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与三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构成近似,与本案有关。梁某、卢某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采蝶轩集团公司的前身A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相对于本案梁某、卢某取得涉案商品商标权而言,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在先。在此前提下,采蝶轩集团公司作为产品出品单位,联合与其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食品公司将标识中的构成要素或结合或拆分使用在产品上,并无主观过错。梁某、卢某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蛋糕、面包等烘焙食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主要局限于珠三角部分地区。采蝶轩集团公司的前身A公司及采蝶轩集团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使用“采蝶轩”标识,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采蝶轩集团公司的“采蝶轩”商标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由其独创,而梁某、卢某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并未延及合肥地区。因此,三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采蝶轩集团公司等将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未侵犯梁某、卢某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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