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需要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
韩某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的授权。A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正式成立,系在韩某申请注册商标三年之后。A公司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韩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决:一、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改“A公司”中的“报达家政”字样;二、诉讼费由A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A公司还参与了黑龙江省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被哈尔滨市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家庭育婴服务》国家标准的试点单位。“报达家政”的企业简称和字号,通过报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宣传及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在哈尔滨市以至更大地域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业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韩某申请的商标,2011年8月10日才获得核准注册。韩某于2012年9月领取“哈尔滨市南岗区报达家政通达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4年开始挂牌营业。其营业场所为与他人合租的一个房间,使用一个办公桌,从未做过任何广告。该报达家政通达服务部在其经营的地区还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具知名度,更不是“名牌”。综上,A公司使用企业名称在先,也是以“报达家政”为企业简称和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人。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韩某无权禁止A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A公司既没有使用韩某的注册商标,也无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韩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公司未侵犯韩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韩某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侵权
依照《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字样,其目的是为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别开来,应认定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将A公司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报达家政”文字与韩某的涉案第534310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注册商标由汉字“报达家政”与拼音“BAODA”构成,但视觉冲击较强的部分是汉字部分“报达家政”;A公司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报达家政”字样与韩某涉案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相同,应当认定A公司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报达家政”服务商标与韩某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经多年经营和宣传,在韩某2006年申请注册?商标前,“报达家政”标识在哈尔滨市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A公司并不具有攀附韩某?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同时,A公司在使用“报达家政”字样时通常会附加“POTA”标识,而该标识系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21个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尔滨市内的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报达家政”字样与哈尔滨报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起来,形成特定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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