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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为域名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05 阅读:22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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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称: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公司企业字号“东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东道+dongdao”的商标侵权行为;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A公司企业字号“东道”及域名“www.dongdao.net”近似的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东道+dongdao”近似的域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B公司在《人民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10万元(人民币,下同);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是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A公司第3530233、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由文字与拼音组成,从该注册商标的外观及其呼叫习惯看,文字部分“东道”、“東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且符合相关消费者的呼叫习惯,构成注册商标主要部分;B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東道.广告]”,突出“東道”二字,“東”是“东”的繁体,构成近似,特别是在双方经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类似性,均有广告等业务的情形下,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认为该公司是与A公司有特定关联的企业,故B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東道”文字的行为,侵害了涉案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东道”,B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A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东道”是否具有识别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B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A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时起,即以企业名称中的“东道”作为字号使用,为众多知名企业设计了企业标志,在B公司2011年5月成立前已获得多项奖项,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多次对A公司进行过相关报道,其业务范围已覆盖武汉市多家企业。通过A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宣传,“东道”字号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案双方经营范围均包含广告设计等业务,B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同行经营者,虽然与A公司隶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但仍应当对“东道”字号有一定知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在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在其不能合理解释使用“东道”作为字号的情形下,将“东道”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加之B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東道.广告]等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B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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