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侵犯了商标权
A公司设立于1989年2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摄影、婚纱礼服的出租、零售、商业特许经营(限“金夫人”商标、商号)等。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第1979849号“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见附图1),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为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2006年10月12日,国家商标局作出批复,认定A公司使用在第42类摄影、出租婚纱礼服的服务项目上的“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以“金夫人”作为关键字在百度搜索(××)进行推广;2.判令B公司、百度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B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以及《南京日报》非中缝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B公司和百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在婚纱摄影服务类别中,A公司与B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同一种类型的服务。消费者如果在“金夫人”的关键词下搜索婚纱摄影服务企业信息时,希望获取的搜索结果应是与A公司存在关联的全部信息,而非在与A公司有关的信息中又混杂了其他企业的无关信息;同时,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B公司的企业信息,非常显著地出现在“金夫人”驰名商标的信息搜索结果中,极大提高了B公司网站信息的被点击率和被关注度,以及其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被购买的可能性,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认为享有涉案驰名商标权利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者属于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作出两者品牌服务相同的错误判断和取舍。上述错误信息的显著展示以及消费者因此可能产生的错误认识,已经构成商标法律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B公司未经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A公司许可,在互联网上擅自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文字相同的搜索关键词,在A公司的信息搜索结果中加入其网站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两公司作为婚纱摄影服务的不同提供者。B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A公司指控的B公司侵权行为是B公司使用“金夫人”作为搜索关键词,参加百度公司推出的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并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显示B公司的标题、描述及网址链接,从而构成侵权。竞价排名推广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推出的一种网络推广服务方式。市场主体注册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编辑推广内容(包括标题、描述和网址链接)并设定点击价格,以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的目的,从而使其推广内容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A公司的指控中包含B公司的两个行为:一是选定推广关键词的行为,当网络用户使用搜索服务时输入的搜索词与B公司所选定的关键词一致或者包含在关键词中时,B公司的推广内容就会被触发而出现;二是编辑推广内容的行为,即呈现在网络用户前的B公司的标题、描述和网址链接。若编写的推广内容中包含关键词(他人商标),则关键词会展现在搜索后显示出的推广内容中,有学术研究中将此种情形称为关键词的显性使用行为。若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而未将其包含在编写的推广内容中,则搜索后显示的推广内容中不会展现他人的商标,学术研究中称之为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本案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对商业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业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以用来指示商品的来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本案中,B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金夫人”设置为百度推广服务的关键词,从而使网络用户在搜索相关词语时,其设置的链接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栏目中。其将“金夫人”文字设置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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