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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21 阅读:27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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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

A公司从未授权B公司使用A公司的涉案商标。2011年3月14日,B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9元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被告走秀网公司提供的“原价480元的法国公鸡旅游鞋”,该商品使用了与A公司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A公司鉴定,该商品不是由A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且质量粗糙,系侵权商品。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删除其网站上登载的侵权内容;(2)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5058万元;(3)B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对于A公司在庭审中出示的被控侵权商品,被告走秀网公司称,该商品由亮伟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属于“法国公鸡”品牌。“法国公鸡”品牌的商标权人是位于荷兰的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注册了“lecoqsportif〖IMG〗5209_0384_6.png〖/IMG〗”商标。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许可DISTRINANDO股份公司生产销售带有“lecoqsportif〖IMG〗5209_0384_7.png〖/IMG〗”标识的运动服和运动鞋。走秀网公司销售的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亮伟鞋业有限公司从DISTRINANDO股份公司购买,属于平行进口,因此,该商品不是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中的商标权归属

对于被告走秀网公司提出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目前,普遍认为,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一项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受本国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未征得本国商标权利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商标的平行进口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平行进口的商品所涉及的商标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商标权利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一品牌的商品;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平行进口商是将在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商品进行分销或转销。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平行进口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必须征得进口国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于平行进口商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该商品的商标权人都应指向唯一的权利人主体,即在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而不应是其他人。结合本案来看,如果想证明亮伟鞋业有限公司依据平行进口规则,有权将带有〖IMG〗5209_0385_1.png〖/IMG〗标识的商品从DISTRINANDO股份公司平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DISTRINANDO股份公司就必须征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内的商标权人的许可。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内,对〖IMG〗5209_0385_2.png〖/IMG〗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A公司,而不是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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