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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1-14 阅读: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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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A公司称,A公司报关出口的该批女士牛仔裤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经境外商标权人合法授权,A公司仅提供服装加工服务,且产品全部出口到韩国销售,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因此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A公司定牌加工的、全部销往国外的、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销售的服装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不侵犯B公司所拥有的第246898号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辩称,首先,A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A公司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A公司从事定牌加工行为时应对使用的商标进行审查,不得侵犯他人在中国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A公司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请求难以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要件。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确认A公司申报出口韩国的服装上使用Crocodile及图和CROCODILE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B公司享有的第246898号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不构成侵权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A公司受到明确的侵权警告为前提条件。A公司接到了海关出具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B公司在收到海关出具的不能认定A公司出口的货物是否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后,并未根据海关的通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从而使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处于待定状态,影响A公司的经营。因此,A公司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可以使该侵权纠纷的不确定状态得以结束,并使其以后的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A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A公司受外国公司委托,在申报出口的女裤上规范使用了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合法注册的商标,韩国亨籍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均对A公司定牌加工的行为进行了确认。因此,A公司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A公司申报出口3484条女裤系履行定牌加工合同的行为。A公司定牌加工的商品未在我国国内销售,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B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不构成对B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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