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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侵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1-25 阅读:31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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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侵权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从事摩托车、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民营企业。2000年12 月,重庆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宗申”文字商标注册, 其商标注册证号为148714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车轮毂、 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后视镜、摩托车挎斗、陆、空、水或铁路用机 动运载器。)2002年11月,“宗申”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487149 号)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04年4月16 日,重庆一中院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宗申”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487149号)为驰名商标。2004年8月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1487149号商标注册 人变更为A公司。A公司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顺顺达公司和摩 配城1-518号店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重庆晚报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A公司“宗申”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判决:一、被告重庆顺顺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的包装瓶瓶贴上以涉案形式使用“宗申”字样; 二、被告重庆顺顺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三、被告袁安华立即停止销售被告重庆顺顺 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四、被告袁安华赔偿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l万元,被告重庆顺顺达石油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摩托车与涉案摩托车润滑油 是否为类似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 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 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 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 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 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 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 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只能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类 似商品判断的依据。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别。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类似商品之间的商标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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