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大量销售假冒球鞋获利,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系“回力”牌商标注册人。因“回力”牌球鞋质量好,故在市场上享有盛誉。1993年2月以来,A公司经常收到消费者反映“回力”牌球鞋质量不好的投诉,同时有客户反映市场上出现仿冒“回力”牌劣质球鞋。经调查、鉴定,发现第一被告所销售的“回力”牌球鞋是假冒产品,该鞋大、小包装均印有A公司厂名,印有“回力”牌商标,球鞋的式样也同A公司生产的产品相似,但在鞋底上比A公司生产的球鞋多一个“J”的英文字母。经调查,第一被告所经销的假冒球鞋是从第二被告处购进,第三、第四被告均从第五被告处购进假冒“回力”牌球鞋后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商标法》规定,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大量销售假冒A公司厂名、商标的球鞋,获取非法利润,构成侵权行为,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A公司系“回力”牌商标所有权人,经国家商标局审核注册,注册证为第275921号。1993年11月,A公司在第一被告处购进2双“回力”牌球鞋,每双19.50元。该鞋的大、小包装上均印有A公司上海胶鞋厂字样,印有“回力”牌商标,鞋子的式样亦与A公司生产的球鞋相似,仅在底上多一个英文字母“J”。经鉴定该产品系假冒产品。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购进假冒“回力”牌球鞋60双,销售利润为97.20元。第二被告未经审核从第五被告处购进此类球鞋10100双,销售利润为12870元。第三被告先后从第五被告处购进9720双,销售利润为12800元。第四被告从第五被告处购进3840双,销售利润为1178元。1993年7月至10月,第五被告萧山市运动鞋厂因生产的环球牌球鞋销路不好,乘A公司曾对其厂进行过技术协作的机会,未经A公司同意,生产假冒A公司厂名的注册商标“回力”牌球鞋共28985双,已销售26300双。在上述期间,A公司为追查第五被告生产、销售假冒“回力”牌球鞋,多次赴武汉、杭州、萧山查证,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29845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A公司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回力”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准擅自使用。第五被告萧山市运动鞋厂未经A公司许可,为弁取暴利,竟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生产、制造、销售假冒A公司厂名和注册商标的球鞋,经鉴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伪劣商品。萧山市运动鞋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A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给A公司的生产、企业声誉带来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故该厂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专门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同样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对产品进货审核时把关不严,为牟利经销第五被告假冒伪劣“回力”牌球鞋,同样对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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