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在门面装璜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全国首批建筑行业信用评级AAA级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商务贸易、家居产品生产和物流配送等产业,多年来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自创立以来,A公司坚持“立足中国,开拓海外”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并相继荣获首届品牌节金谱奖、中国品牌500强、全国建筑行业AAA级、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行业十佳雇主企业奖、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称号。2005年9月21日A公司注册了第3624628号指定颜色的“龙发+字母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有效期为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2006年2月21日,A公司又将该商标注册在服务项目为第37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713324号,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2003年11月28日,A公司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A公司许可该公司成立“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B公司),在临沂市范围内使用A公司商标、VI形象及商号进行经营,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B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A公司的商标、商号、标志等。合同期满后,A公司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B公司均未续约,但B公司至今仍然利用A公司的商标、标志和商号进行经营,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B公司停止使用A公司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B公司支付A公司维权费用2万元;4、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A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6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业务是房屋装修与设计。2005年9月21日,A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3624628号“龙发+字母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室内装修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2006年2月21日,A公司又将该商标注册在服务项目为第37类的室内装璜修理、室内装璜、粉饰、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注册证号为第3713324号;A公司还分别于2009年8月7日、10月14日注册了第5319420号、第5319398号“龙发”商标,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37类项目上。A公司上述注册商标至今有效。判决如下:B公司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3624628号、第3713324号注册商标及“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第3624628号、第3713324号“龙发+字母组合商标”,并分别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室内装修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与第37类的室内装璜修理、室内装璜、粉饰、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A公司还分别于2009年8月7日、10月14日注册了第5319420号、第5319398号“龙发”商标,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37类项目上。A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B公司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曾经协议许可使用A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但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征得A公司同意继续使用A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应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在其门面装璜上擅自使用“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侵权行为亦应停止。B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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