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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2-27 阅读:33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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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A公司称,A公司系“Fuw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Fuwa”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示的汽车配件(轮毂、轮毂盖等汽车配件),2、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3、公开给A公司消除影响,4、B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和其他维权费用。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由于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B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未证明B公司因此所获的利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判决如下:B公司赵善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39424号“Fuw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经转让取得第1239424号“Fuwa”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公司销售了侵犯第1239424号“Fuw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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