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第三方应用侵权,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为为网”商标权的行为;2.两B公司因销售侵犯“为为网”注册商标的App应用程序而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3.两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7,505元;4.两B公司对其侵犯A公司“为为网”商标权的行为在《新民晚报》、《新闻晨报》的显著位置和B公司苹果公司中国官方网站(http://www.apple.com/cn)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费用由两B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网站”所链接“caeac.org”网站的域名信息备案号系B公司所有,但是“caeac.org”网站页面记载有“中国APP企业应用中心版权所有”的信息,且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中心认证”所链接页面亦记载有“中国APP企业应用中心”“中心已认证”等内容;其次,B公司所提交证据中的“邓超群”“孟沛沛”等信息,与被控侵权应用程序所记载的“单位邓超群”“开发商peipeimeng”等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并非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因此,综合本案现有的证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系B公司开发。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B公司苹果公司经营的AppStore中提供了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免费下载。苹果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应用程序开发者的信息,A公司A公司亦认可该应用程序系第三方开发。对于该部分由第三方开发上传的应用程序而言,B公司苹果公司仅是相关网络服务的提供者,A公司关于苹果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苹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AppStore的运营者,是否应当对第三方开发商通过该平台向用户提供被控侵权应用程序的下载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第一,被控侵权应用程序是第三方上传并供用户免费下载的应用程序,相对于付费应用程序而言,苹果公司对于免费应用程序所需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相对较轻;第二,虽然A公司提供了其为宣传“为为网”所签订的多份广告合同,但是该些广告合同尚不足以证明A公司的“为为网”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上传至AppStore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得苹果公司在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上传之时就应当知道该程序涉嫌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苹果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有效可行的投诉途径和方法,可供权利人就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进行投诉;第四,苹果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收到A公司A公司的投诉后即进行了内部调查,且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于次日下架,苹果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将相关情况通知了A公司,A公司自行开发的“为为网”应用程序亦于2014年7月2日在AppStore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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