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解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途径有哪些?
双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进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爹的效力有异议,仲裁程序就不能进行。仲裁委员会如果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则该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讼。
双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局,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就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按照审判最终决定原则,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