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书出具背后的监管逻辑
现阶段,我国的私募市场一方面表现出繁荣昌盛之景:基金管理人超过2.6万家,基金超过2.8万只,基金规模实缴超过4亿;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私募市场现存的一些问题:大约有70%的私募管理人并没有基金产品,也并未开展相关基金管理的业务,更没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完善的管理体制,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僵尸户”的状态存在。
2016年初时,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市场的监管开始强化,自律规则也不断出台: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月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月5日,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有关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即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6〕4号”文的出台,更是明确了清理相关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的期限,而给出的时限多在年中,最晚不会超过年底。
什么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是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二是已登记尚未无备案产品且需要备案产品的管理人;三是已登记、有已备案产品且尚需备案新产品的管理人。前两种情况为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种情况是协会决定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还规定,限时内无备案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将被注销。这基本上等于宣告了所有私募管理人均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基金业协会将律师意见引入,律师的意见不仅仅是形式的补充文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将鱼目混珠的私募市场进行系统、规范的整治。由此,我们就明晰了法律意见书的作用,而这份法律意见书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开具,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拿来用。那么如何应对基金业协会的一系列做法?
二、积极应对基金业协会审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
通过《法律意见书指引》所罗列的十四项内容貌似繁杂、分散,实际上,所有的内容均指向一个内容:合规、规范!整个指引的内容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到团队管理;从人员,到内控,到信息披露是一整套全流程的规范体系。
面对如此细致的流程化规范,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的过程中,主要是在认真审查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申请人机构的特点,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制度和结构体系。而且从这次指引的内容来看,需要律师彻头彻尾的协助管理人完成制度构建,将私募管理人在筹建阶段欠下的不规范之债全部还上。明确了律师的业务准则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规范”,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承担不可免责的法律风险。
面对如何强势的要求,律师最明智、最效率的做法就是规范操作,扎实调查,积极整改,扛起责任。对于申请机构而言,则需立即开始自查,快速完成规范,合规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