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业务隔离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机构,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总体而言,业务隔离是指为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开展的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发生利益冲突,而将各具体制度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制度总称。
二、如何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法依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配备了适当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公平交易管理、投资监控和异常交易报告制度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具体而言,即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自营业务中任意两项业务;同一个人不得兼任上述三类业务中任意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上述三类业务中的任意两项业务;办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