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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材料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是禁止的推介行为?

项目推介          2016-08-08 阅读:446

石珍珍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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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介材料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供应商;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信息;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协议不能代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二、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第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第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第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第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贬低同行;

第六,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或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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