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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对象有要求 基金募集行为应面向合格投资者

私募资讯     石珍珍     2017-11-01 阅读: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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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创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广东中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管团队阵容强大并具有高校背景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但也因存在多种私募违规行为而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大创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首先,中大创业管理的广州萌芽投资企业和广州中创崔毅天使投资企业截至立案调查日2016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其次,中大创业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并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中创崔毅基金。再次,中大创业在自行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和中创崔毅基金的过程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决定:(1)对中大创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2)对总裁郑贵辉、执行董事耿雪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私募基金对象需为合格投资者

基金募集行为违法违规的种类较多,其中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这一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何谓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其中出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资讯中中大创业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并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中创崔毅基金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私募基金需要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故中大创业的募集行为违法,应予以处罚。私募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资金募集,向合格主体进行募集。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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