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面临的风险较大
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规的陆续出台,对于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相较于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监管下呈现的规范化、透明化、标准化运作模式,《暂行办法》在私募基金设立及投资运作层面赋予其更多空间。比如私募基金适用备案制而非注册制,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托管,私募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类产品,也可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票据受益权等非标产品等。由于投资运作的灵活性及投资标的多样性,私募基金具有明显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虽然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基金投资运作相对封闭,信息不够透明,托管人面临的法律及操作风险不容小觑。
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的主要职责
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从形式上看与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一致,但从实际业务操作分析,私募股权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主体、投资标的、交易场所、资金清算流程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托管人职责范围内容也不尽一致。
(一)交易监督职责
交易监督流程中,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一般来说,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资金清算职责
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资金清算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及时办理资金交收,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对于前者,在托管账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有效指令,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即视为托管人已履行了该环节的托管职责。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划款指令不超出托管账户内可支配的金额,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对于后者,实践中通常通过严格的资金闭环管理来实现,即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应通过托管账户进行。同时,鉴于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后,托管人无法控制资金流转,基金合同中通常要求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要求被投资主体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托管账户。资金闭环管理通过托管人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隔离,是保障基金资金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
(三)信息披露职责
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基金进行关联交易,否则现行法律法规中并不禁止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当然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一般均要求相关当事人对投资者披露该信息,或者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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