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办私募管理人登记业务的监管要求提高
2017年11月3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又是行业的一项重磅监管规定,律所、律师经办私募管理人登记业务的监管要求大幅度提高,随意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能将入“黑名单”。这意味着,市场上将再也不会有一两万元出具私募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律所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明确规定了私募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从事违规推介,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与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私募机构。还有兼营冲突业务,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的私募机构。
强化律所及律师监督机制
律所及律师为不予登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会收到协会的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合规尽职提配。同时,累计为三家以上不予登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所及律师,将被三年禁入。
1、合规尽职提醒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规要求。
2、三年禁入
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3、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以上两条的规定处理。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