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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出新规定 私募基金在异常经营情形下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资讯     石珍珍     2018-04-15 阅读: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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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出新规定监管私募基金

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3月23日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中基协出新规定,私募基金在异常经营情形下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可见私募基金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越发严格。

私募基金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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