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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花一现”涉外婚姻 法院缺席判决解散婚姻

涉外婚姻案例          2016-11-23 阅读:29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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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6月,巴东籍女子庄XX经他人介绍,与日本国大阪籍男子森XX相识恋爱。同年9月8日,日本国大阪法务局签署证明书,证实双方的婚姻状况,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予以认证。同年9月15日,庄XX与森XX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领取结婚手续不到1个月时间,森XX以回日本为庄某办理出国手续为由离境回国,自此再未与庄XX联系,庄XX也联系不到远在异国的“夫君”森XX了。姻缘难续,庄XX于2007年11月27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森XX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庄XX森XX短时间相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且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森XX离境回国后,再未与庄XX联系,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准予庄XX与森XX离婚。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居住期间与其在国内配偶发生离婚纠纷的,如果原告系在国内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原告系在国外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居住在同外的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参加诉讼或应诉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法院提出离与不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对于一方出国后杳无音信,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对方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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