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不久前,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赶紧咨询后方才得知,其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于是,王女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荷兰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律师观点:
既然已经在国外离婚,为何还要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