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涉外子女抚养     北京涉外婚姻家事律师何永萍      阅读:2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介绍:原被告涉外离婚,但被告后不给予抚养费,遂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告李某,男,是大韩民国公民。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生有一子,一直由原告抚养长大。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5年8月开始至儿子18周岁为止每个月5000元的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并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于2015年8月受理此案。经查明,原被告婚前生有一子(李小某)2010年12月20日出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20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因被告工作繁忙,儿子李小某一直由原告在中国抚养,期间被告支付过几次抚养费,后来就未曾支付,也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给付抚养费

经法院传唤被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儿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2000元(每个月2000元,从2015年8月开始直至儿子李小某18周岁时止)。

律师解读:关于子女抚养,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需给付抚养费,抚养费要考虑给付人的实际和被抚养人的生活实际。

本案属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原告王某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原、被告依大韩民国之法律,于2011年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因被告的工作原因,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且期间被告对双方的共同儿子也未尽抚养义务,以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考虑双方的儿子从出生时就跟随原告在中国生活的实际,双方共同的儿子由原告抚养比较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关于原告要求每月5000元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出示被告的收入证明,证明被告的经济收入有能力支付,但原告并不能提供被告收入证明,并且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法院只能酌情支持抚养费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