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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当事人长期家暴 起诉离婚适用哪里的法律

涉外婚姻案例          2017-07-10 阅读:36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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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台婚姻当事人长期家暴

被告李某系台湾地区居民,经介绍原告聂某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去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新明路426巷16号被告住处与其共同生活。因感情不和,双方曾于2010年9月1日在台湾地区台北市协议离婚,2010年9月3日又复婚。复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缓和,仍然经常争执、吵闹。为此,原告于2011年8月底向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申请暂时保护令,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依法作出民事暂时保护令后,原告被隔离保护在台湾当地政府的收容保护场所内;同年10月,被告对暂时保护令提出申诉,被依法驳回。暂时保护令期满后,2012年3月,原告得到台湾地区当地政府的法律援助,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未果,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4月,被告诉诸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要求原告履行同居义务,原告未到庭,此时已离开台湾地区回大陆居住生活、工作,双方分居二年有余。现原告向本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聂某诉称被告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应适应台湾地区法律,由台湾地区地方法院管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或不予受理原告之离婚诉请。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不存在,但原、被告在台湾地区曾协议离婚、后复婚,再起诉离婚又撤回起诉,其关系几经反复,特别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2年4月原告离开台湾地区回大陆居住生活至今已满二年,此期间原、被告互不往来,未能履行家庭和夫妻的责任与义务,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涉台婚姻当事人长期家暴 起诉离婚适用哪里的法律”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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