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弟弟抢劫独行女
怕再次犯罪成绩为累犯,江苏籍一男子冒充弟弟抢劫一个夜里独行女,已达到暴露身份时减轻处罚的目的。在抢夺罪多发的今天,抢夺罪应当如何认定,如何定罪,如何处罚,我们一起了解。
父母的身份信息对得上号,但嫌疑男子却像“整容”一般,与其所报姓名的身份照片大相径庭。原来,男子担心多次的盗窃前科会上自己昨晚的抢夺行为成为“累犯”,就自作聪明地报上了弟弟的姓名,想成为“初犯”,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10月18日上午,受害人王某到滆湖派出所领回了自己被抢的手机。
10月9日晚上6时许,23岁的市民王女士独自步行回到滆湖某小区,当踱到自家的单元楼门口时,正低头看手机微信的王某猝不及防地被人从左侧夺去手机。当王某下意识抬头时,只见一名青年陌生男子手握抢到的手机,正扭身向东窜去。王某紧跟不舍,无奈体力不支,追出100多米后,将男子跟丢,在小区居民的帮助下立即报了警。
被抢的手机,是王某于去年9月份,在苹果6S手机首发那天,花6550元买的。因事发突然,天色较暗,王某并未看清男子的长相,只记得男子体型较胖,短发,170厘米左右,身披一件黑色外套,腰间似有一串钥匙,在追的过程中,能听到“丁零当啷”钥匙互撞的声音。
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警方迅速开展视频侦查及守候伏击工作。10月10日傍晚6时许,民警在滆湖某手机维修店将前来销赃的嫌疑男子逮了个正着,并在其身上搜出了王某被抢的苹果6S手机。
抢夺罪的认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上文中,李某趁王女士不备,夺取其原价为六千多的手机,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具体量刑,要根据其具体情节确定。有兴趣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